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搜 索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校中校”理应接送学生
2006-11-25 05:57:3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姝媛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1月25日电 许多家长呼吁,高收费的“校中校”配置校车接送孩子上下学,不仅是规范“送子车”市场最理想的方式,也是学校不该推卸的责任。一些教育专家和法律界人士也认为,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学校和有关部门责无旁贷。

  学生家长:“校中校”应置办校车

  一些家长认为,收取高额学费的“校中校”完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接送孩子上下学。确保孩子安全的职责,这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教育部门工作刘先生说,哈市“校中校”的“校产”大都是名校的一部分校舍、设施,或利用学校撤并时留下的原校舍。资产是国有的,管理人员是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的,教工工资是财政拨款的……既然“校中校”的巨额学费没有完全投入到改善社会整体教育水平之中,那抽出部分资金配备校车来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有何不可?

  针对某些名校负责人“学校是教学单位,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配置校车”的说法,一位学生家长说,这其实是名校通过搞“民办公助”大举扩张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之一。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学生们花高价买来教育机会后,却买不到自身的安全保障,这太不公平了。

  法律人士:学校应扩大责任范围

  关于学生在上下学路上的人身安全问题,一些学校的负责人纷纷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只承担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学生在上下学路上发生意外与学校无关。

  据了解,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界定了在校学生发生事故后,学校、学生监护人及社会的责任,指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其第12条、13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外发生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省教育厅安全工作管理处处长张建华告诉记者,虽然没有明确的数据统计,但可以肯定,目前我省中校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比校内高出数倍。

  “既然事实如此,正在实施的《办法》完全有可能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和增加。”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说,一部法律或法规从立法、制定、修订到废除,都是依据实际运用情况而定,如果现实情况有所变动或发展,法律也应该做相应的完善。因此,现行的《办法》为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划了一个底线,这个底线也可能随着不断地完善而改变。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原来工人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随着此方面民事纠纷的不断增多,一些企业负责人率先将“工人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工伤”列入企业管理条例中,后来这一规定也被正式纳入法律体系中。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能主动肩负起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责任,作为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教育部门岂不更应该承担起此项责任吗?

  教育专家:应尽快出台管理体系

  “学生离开家庭走进学校,学校就应该担负起安全监护的责任,对学生的生命健康负责。同时,保护中小学生安全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国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沈铭明指出,现在从教育部到省市教育部门都已经将学生安全工作放在了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孩子的生命安全。学生在校内的安全有《办法》作为依据、有学校的严格管理作为保障,然而校外的安全却只能通过没有任何约束力、实际效果并不显著的口头教育作为保障,这显然是软弱无力的。一幕幕“送子车”悲剧的上演令人悲痛不已,但值得欣慰的是,政府领导已经清醒地意识到“送子车成为校园安全最大隐患”。大家有理由相信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政府会彻底消除这一最大的校园安全隐患。

  沈铭明指出,目前对中小学校学生通勤车这一块的管理缺乏专门系统、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急需建立一个管理机制。将“学生通勤车制度”纳入整个教育体系也是“大教育观”的必然要求。

  有社会学家提出,民办学校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其完善的通勤制度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公办学校的学生通勤制度也应逐步建立起来。这也符合党中央“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的良好愿望。

  专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尽早建立起相应的统一管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统一协调社会各个方面,帮助学校联系社会力量,多渠道多角度地解决这一难题;在适当时机,政府要加大经济投入,设立带有福利性质或半福利性质的专门负责接送中小学生的通勤服务公司。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