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和谐社会总体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把“民主法治”放在首位,标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和谐本位的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完善体现和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文化及法律制度。
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所以《决定》从第3部分到第7部分都是强调制度建设,其中第4部分以“六个完善”突出了民主与法治建设。《决定》指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着眼点是解决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的关系,建立橄榄型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一个社会如果低收入者的数量过多,这个社会的购买力就会下降,市场就会疲软,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下降;如果低收入者遭遇种种歧视,就容易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出现不和谐。要看到富裕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来源。因为社会各项事业要发展,就需要有人来投资,在市场经济社会,富裕群体是主要投资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联合富裕群体与弱势群体,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所以,六中全会提出了“补低”、“扩中”、“调高”的政策安排,我们既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提供尽可能多的渠道;又要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求和构建各阶层的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既要救助弱势群体,又要重视弱势群体。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北欧国家那种把人变成懒汉的“福利病”。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制度,要注意给所有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如《决定》中所说:“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而对于生理正常、身体健康的弱者,则注重开发式扶助,用竞争奖惩机制使弱者变为强者,使之都能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主体。
《决定》指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经过28年的改革,社会阶层发生深刻的变化,私营企业主和个体企业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是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国税收中的每5元中就有1元来自非公经济,非公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从不到1%%提高到43%%。另一报告显示,私营企业主一年所创利润中的70%%以上都用于扩大再生产,20%%多用于个人消费。当今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并非十八九世纪的西方资本家,与当前西方跨国经营的资本家也不同。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发展和谐的劳资关系,鼓励双方通过理性协商、对话来解决一切纠纷,营造和谐的劳资合作而不是劳资对抗的环境和氛围,要以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决定》强调要协调社会主体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对立和冲突,要用法治来限制公共权力,保障每个公民的私人权利,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合作。权力与权利相互合作就是在私法领域采用了不少公法调整手段,公法领域采用了不少私法调整手段。我国过去实行的是社会保障费由国家和企业负责的原则。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目前《决定》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的新制度,实质上是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权力和权利的合作互助同时作为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不断开拓权力与权利合作互助的途径。建设立足我国现实、有利于不同社会主体的和谐社会,使每个社会主体都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本位、能力本位,使社会充满活力与生机,进而有效地形成和谐本位的法治社会,到2020年达到《决定》所提出的九大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