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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拟修订"失业保险办法" 雇佣工农民工都可参加失业保险
2006-12-06 13:15:4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忠民 刘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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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6日电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深化企业改制并轨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哈尔滨市决定修订《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从今天起至本月12日,哈尔滨市通过市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rblaw.gov.cn/),就修改的内容公开征集百姓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

  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

  据介绍,此次修订调整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使其更加以人为本。将“失业保险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的内容修改为,按照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原则,根据哈尔滨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给予更大的优惠。增加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据有关人士介绍,此次修订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失业保险范围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础上,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据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选择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或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可以每月按上年度本单位雇工工资总额的2%,雇工可以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每月按照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鼓励农民合同工参保

  此次修订鼓励农民合同工参加失业保险。在原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和住院治疗补助费、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