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2日电 10日,《黑龙江晨报》报道了哈尔滨市一门市房业主焦延才先生向检测部门申请测温,却因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及检测方法而遭拒。11日,当焦先生找到供热单位签合同时,又因相关规定中未界定门市房的达标温度,双方在究竟多少温度为达标温度上出现争议,使得合同签订陷入僵局。
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小区新区55栋4单元1楼的焦先生找到该门市房供热单位——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红旗试点新区物业分公司,要求签订《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对此,供热单位表示同意。但当双方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签合同时却出现了意见分歧:焦先生认为自家的门市房室温应达到16℃,而供热单位认为门市房最高只能约定为13℃。
焦先生认为16℃合情合理。他说,第一,按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哈市居民住宅热费按使用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4.55元,而他家的门市房的热费是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37.35元。门市房交纳的热费远比居民住宅交的钱多,按商品质价相符的原则,他家门市房享受的热就应同居民住宅一样。但因门市房开关门频繁造成热损失,他认为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1.49的系数换算,门市房比居民住房每平方米多交的21.10元热费就是为弥补这一问题保障达标而收取的。第二,他家门市房的客流量不大,每天开关门的次数并不多,平时室温都在11℃~12℃。第三,13℃根本不能达到冬季室内的生活条件,政府出台任何规定都有其人性化的一面,正因门市存在开关门的情况,才未具体界定温度标准,但绝不代表门市房就得花高价买低温。
红旗试点新区物业分公司经理谢群说,门市房是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热费,不存在多交钱概念;《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住宅最低室温为16℃,但门市因为经常开门所以温度要比居民室内温度低,他们新区物业公司开会研究决定,只能暂时将门市房的室温达标标准确定为12℃至13℃,高于这个温度标准他们不能保证做到,因此他只能同意签13℃,这是他们公司能保证的供应热度。
约定门市房室温达标标准双方各执一词,供用热合同无法签订。经双方协商决定,由供热单位用两至三天时间专门对焦先生家的门市房进行实地测温,然后重新商谈达标温度签合同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