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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供热室温测量标准出台 打“热官司”有证据了
2006-12-06 14:15:3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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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6日电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省《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检测计量技术规范》标准出台,今后,有关供热是否达标的纠纷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法定的测量标准。

  据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琢介绍,为了解决供热期内供、用热双方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的纠纷,省质监部门于10月12日发布了《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检测计量技术规范》(试行)并在全省供暖期到来之日开始试行。

  每年供热期我省居民与供热企业间产生的纠纷都达到2万起以上,其中涉及室内温度的纠纷占了一半以上。过去由于没有法定认可的测温标准及执行部门,法院无法对这类纠纷进行受理,消费者与供热企业两头喊冤,难辨是非。该《规范》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难题,对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老百姓住上暖屋子,起到了双重作用。

  目前,仅哈尔滨市就已经接到个人和企业咨询200多次,其中有8起供热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

  记者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到,居民认为自家室内温度不达标,应向当地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测温,计量技术机构受理后的3天内将指派检测人员到测温现场,按《规范》要求选取测温点后,再用测温支架将测量仪表固定。若室内存在日光等热辐射的影响,应采用遮挡罩对感温元件进行热屏蔽。在测温器具达到稳定的测温状态时开始测温,测温持续时间为30分钟,每间隔10分钟读一次温度值,以三次读数的平均值为最终测量结果,5天后出具计量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将成为供热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裁定居民室内温度是否达标的法定依据。

  据检测人员介绍,根据《规范》要求,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达到18℃,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由于检测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检测时将依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人每测试点80元的检测费用。

  检测报告出来后,检测费用可由责任方承担。如果居民室内温度达标,费用居民承担,若不达标,则由供热企业承担。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