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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类人员办社保时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006-12-19 16:53:2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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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9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即日起,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黑龙江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将获60%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补贴。

  《细则》规定,下列三类人员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细则》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填写有关表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有其能否享受补贴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就业局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局通过社保补贴窗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目前,我省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近七成为灵活就业,为巩固其实现稳定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了相关工作细则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据介绍,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还将对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