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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时工、小贩、打零工者办社保享受补贴
2006-12-20 07:23:4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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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0日电  (王松岩)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并从即日起开始实行。其中规定,可对我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补贴60%。

  目前,我省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近七成是灵活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等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细则》中规定,下列三种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岗失业人员。

  具体的补贴标准为:以上三种灵活就业人员中的“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对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补贴60%;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贴15%。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符合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填写有关表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其能否享受补贴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就业局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局通过社保补贴窗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本人,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