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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热费报销“重男轻女”违法
2006-12-28 09:28: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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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2月28日电 记者昨天从省妇联了解到,备受关注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黑龙江省是继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湖南省之后在全国正式出台地方《实施办法》的省份。

  据悉,《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黑龙江省妇女权益保护现状,坚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与1993年颁布的《实施细则》相比,《实施办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地方和单位规定职工住房热费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报销以男方为主,使男方没有工作而女方有工作的家庭不能享受到国家在这方面给予的福利待遇,引起许多女职工的不满。针对黑龙江省比较突出的取暖费报销“报男不报女”的问题,《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商场、超市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违法问题,《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较1993年颁布的《实施细则》,对性骚扰问题的表述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在严重违背对方意志情况下,谈话、书信中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给对方观看的图片、照片、录像等图像中充满淫秽内容,给对方带来很大伤害。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