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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新规: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2007-02-07 14:28:2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孙涛 刘铁瑛
东北网2月7日电 针对哈尔滨市罚缴分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政府昨天印发了《哈尔滨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该《规定》于4月1日开始施行。据悉,行政机关实施罚款,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应当做到做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单位相分离,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当事人将罚款交银行等代收罚款机构,由代收罚款机构将罚款上缴财政。延期缴纳罚款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
据悉,对当事人经济困难,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明确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即:延期缴纳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应当在1年内缴清,以防止有的当事人借此很长时间才缴纳罚款或者不缴纳罚款。为有效提高代收罚款机构的服务水平,据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依法具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有关商业银行为代收罚款机构。
据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根据逾期的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