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4日电 鹤岗的赵某在名牌大学法学院就读,2006年,他听说老乡芳芳(化名)要参加当年高考,便与几个同伙开始了窃取高考试题赚钱的计划。
赵某教芳芳用秘录设备录下考题,然后又雇了哈市某高校的几名枪手来到鹤岗,快速做题得出答案,然后再将答案传给芳芳。几个同伙又建立了QQ群和考生之家网站,将答案卖给考生以及考生家长。
1月29日,哈市南岗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对8名参与者作出判决。
为帮同乡想到偷题
赵某家住鹤岗市,今年22岁的他就读于某名牌大学法学专业,学习非常优秀,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去年5月,他得知同乡17岁女孩芳芳高中毕业,想考入他所在的大学,但是学习成绩一般的芳芳,几乎没有考取的可能。
一天,赵某发现一个网站,上面说可以买到高考试题。起初,他觉得这很荒唐,高考试题层层把关,不可能泄露。赵某对题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与卖题人一顿“神侃”后,卖题人称,他是带秘录设备进考场,然后由高手现场做题传答案。这些题不是考试之前偷出来的,是由考生帮忙偷的。因风险大,价钱也比较高。
听到这个解释,赵某头脑中突然冒出一个念头,他也可以如此策划,既不会有被骗的可能,又可以趁此机会,将得到的答案出售。考虑成熟后,他就回到了鹤岗开始策划实施。
2006年5月,赵某回到鹤岗找到了朋友万某。万某大专文化,无业,但头脑“灵活”。赵某和万某一番商量后,购买了微型秘录设备及耳机,教芳芳使用针孔摄像机拍摄试卷。芳芳学会后,二人又在鹤岗两所中学附近租了民房,作为接收试题、制作、传输答案的场所。准备就绪后,他们考试通过各种渠道物色枪手。
雇哈市高校枪手
因人手不够,家住鹤岗的朋友刘某加入了该团伙。刘某大学毕业,无业,今年22岁。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找枪手。他想到了老乡张某正在哈市某高校就读,一定可以找到水平高的枪手,他便立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通过张某和双城的朋友韩某,从哈市几所高校中寻找到多名学习成绩优异的枪手,他们给出了较高的雇用费。
刘某选择枪手的标准是,必须在高考中取得了很高的成绩,并且一直没有放弃学习,保证做高考试题易如反掌。人全部到位后,由刘某带到鹤岗的出租房中,开始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据公诉机关办案人介绍,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这些20多岁的大学生,一直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反而觉得他们是在帮朋友的忙,得到的报酬,也是自己用知识换来的。在那个狭小的出租房中,一群大学生还觉得这是新鲜事儿,很刺激,他们并不知道,这件事对他们的前途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网上出售高考题
2006年5月,哈市的包某也加入了这个团伙。包某以“考试服务联盟”的网名,在多家网站的论坛上发布出售高考试题答案的帖子,并建立了名为fdgfd的QQ群,从而达到其与网友各自得到高考试题后,可以资源共享的目的。多位家长向包某咨询,然后达成了交易共识。在去年高考期间,包某向事先联系好的考生及家长,用QQ发出部分高考语文、数学试题。包某共收到5名买题人汇款31000元(所得赃款已缴回)。
2006年高考期间,张某将得到的答案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林省一网友。韩某将语文、数学答案贩卖给黑河市及吉林的网友,获利5000元(所得赃款已缴回)。同时,韩某将答案上传到包某设立的QQ群中,以达到资源共享。另一名同伙李某,就读于吉林某高校,他收到网友“天成招生”发来的高考试题答案后,将该答案转发到包某、韩某的QQ群中,并将此答案卖给两名网友,获利15000元(所得赃款已缴回)。
考场内外各有分工
2006年6月7日,一切准备就绪的几个青年各有分工,窃题、枪手做题、卖题等。
芳芳手上戴着小巧的秘录机进入考场,耳朵上戴着接收答案的耳机。她用秘录机拍下试题,耳机内传来场外同伙的指挥声。
考场外,同伙将试题复述抄写下来,然后由几名枪手快速做出答案。随后,再将答案念给芳芳听。另外几个同伙蹲在网吧,接听到答案后,将答案发送到网上,卖给考生家长,由家长再传给他们的孩子。赵某、刘某用对讲机向已经联系好的考生传输答案。
八名嫌犯
被绳之以法
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于2006年6月7日、6月11日、6月26日、9月9日,将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同年8月3日,芳芳投案自首。
同年7月19日,赵某被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另7名犯罪嫌疑人被哈市人民检察院不捕直诉,随后被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8名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哈市南岗区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赵某为帮助被告人芳芳考入名牌大学,与刘某、万某采取秘密窃取2006年国家高考试题的手段,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告人包某、李某、韩某、张某在互联网上传播贩卖部分高考试题,其行为触犯法律。经法庭教育后,8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8名被告采用窃取、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得2006年国家高考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了国家保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被告人芳芳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8名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赵某、包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韩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芳芳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