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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月8日以后购买单位低价房须缴个人所得税
2007-03-02 09:03:5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履臻
东北网3月2日电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的联合通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房改后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相关购房职工必须为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1日从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了解到,哈尔滨市具体的征收办法尚未出台,开征时间也未确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凡今年2月8日以后购买的单位低价房,市民都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所谓购房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凡今年2月8日以后,任何企、事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都须为少支出的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比照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但“房改房”、“正常价值房”和执行日(2月8日)前的职工“已购房”,无需缴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表示房改房出售收益免个税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