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日电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从1日开始实施。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主要特点、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如何贯彻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滕昭祥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对贯彻《条例》提出了意见。
据了解,《条例》赋予并细化了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权,解决了查处窃电行为和窃电案件的体制上瓶颈问题;细化了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增设了许多预防的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了反窃电工作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窃电行为的判定标准,明确了计算窃电数量的具体办法;规范了对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程序、中断供电和恢复供电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条例》中规定:擅自在供用电设备上接线用电;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铅封用电;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安装使用窃取电能的装置等九种行为为窃电行为,只要采取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窃电,就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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