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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 受伤民工可获10万元赔偿
2007-03-03 20:46:4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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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日电 2日,哈市建委出台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并于当日起施行。

  据哈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农民工遭遇工伤时,大多由企业和家属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协商理赔。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了更好保障农民工利益,哈市早在2003年便决定给农民工上意外保险。

  根据该规定,凡在哈市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与线路管道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鉴于建筑工程人员流动大等特殊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记人数的方式,并按照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交纳。一般七层以下(含七层)普通砖混住宅,保费为每平方米1.5元;七层以上住宅、厂房、办公楼、宾馆、商场等,保费为每平方米2元;市政、管线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构筑物工程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一交纳。

  据了解,根据该规定,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保费将实行差额赔偿的方式。被保险人因意外致残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从十级到一级,可获得一至十万元的理赔,意外死亡的也可获得十万元的理赔。对于意外致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不过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如建筑工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建筑施工企业须在24小时内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须在收到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完毕。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约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积极投保,规定还要求保险费可以计入工程成本。同时,投保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与企业效益挂钩。

  对实行的投保费率采取了浮动机制。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绩效显著、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保中,费率可以下浮5%至25%。反之,则要适当上浮费率,并暂扣甚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编辑: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