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2日电(记者 杜筱) 记者12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根据修改并实施的《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含县城)的个体接生诊所、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等五类医疗机构不得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据了解,这五类医疗机构具体为:有国家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医疗机构用房与居民共同使用同一通道的;不具备专科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肿瘤、精神、传染、结核科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聘用男性超过70周岁、女性超过65周岁的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的;城市(含县城)的个体接生诊所等。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必须获取相应医师执业证书或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病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病案,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特殊病案应当永久保存。
对违反规定擅自执业、流动行医、持假执照行医的,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配备药品种类超过规定范围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属索取钱物的,处以所收金额5倍罚款。
另外,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名称不得转让。含有“黑龙江”、“全省”、“省”、“东北地区”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名称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以“红十字会”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应当经省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机关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范围内享有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