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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出台 严管企业拖欠
2007-03-22 09:30:4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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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2日电 为有效防止哈尔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哈尔滨市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哈尔滨市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要求,要严格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备案时,应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对没有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报建备案。招标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除了要具备法定条件外,还要出具建设资金到位或落实的凭据及证明材料、以及已建工程项目,否则不得进行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投标人在投标时,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供已按规定缴纳不低于合同价款3%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此外,还将实行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款支付季报制度,施工企业应在每季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总包单位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且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收回该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此哈市建委要求,在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时,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予以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将证明分别送达争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疑义的,可在收到确认结果之日起5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予以鉴定,或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建设工程检测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结论意见。

  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该建设开发及施工企业,不予办理资质年检及出市证明,不得参加评优活动。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