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财政供养 城市要建惠民医院
2007-03-28 10:13:5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龚南红 姚国锋 董艳春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3月28日电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省卫生厅日前对《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新的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将有限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如传染、精神等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等,城市要建立惠民医院。

  黑龙江省将充分利用有限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将各级传染、精神、结核、职业中毒等医疗机构和120急救机构,以及承担当地主要医疗主导作用的中心医院和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各级财政的供养范围。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支持,解决基本业务用房、基本设备、相关设施以及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经费。2007年城市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8元标准,2008年要达到每人每年10元标准。

  黑龙江省将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组织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规范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小医院)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保护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为广大群众提供不同层次的、高质量的、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试点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市建立几所惠民医院,满足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黑龙江省将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网络直报率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与卫生部的应急指挥平台对接,与省地震、交通、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的网络相连,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的目的。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卫生应急储备制度,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准备金制度。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