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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权威提示:买新建商品住房应严把“四关”
2007-04-05 11:56:0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士炀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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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5日电 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部分开发商违规售房的行为,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处昨天向广大市民发布权威提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严把“四关”,谨防购房陷阱。

  查看建设单位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目前市房产住宅局颁发三类预售许可证:

  1.《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面向社会单位或个人销售。

  2.《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商服部分可面向社会单位或个人销售,住宅部分只能销售给经市房产住宅局依法审批、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个人。

  3.《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销许可证》,全部房屋(包括商服和住宅)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擅自对社会销售。

  在获知建设单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重点查看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之内(预售范围在预售许可证上有明确标示)。

  查看楼盘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哈尔滨市新建的开发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管理。出卖人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书,并及时进行联机备案。购买新建商品房屋时,应先查看楼盘表。在楼盘表上有图例,明确标示房屋的销售状态及房屋用途、户型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

  1.绿色标志:在预售许可范围之内,无任何限制的“可售”房屋。

  2.黄色标志:出卖人已抵押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买受人知情的情况下,可以销售的“抵押可售”房屋。

  3.浅蓝色标志:出卖人与买受人正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

  4.深蓝色标志:已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书,且已通过全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备案的“已售”房屋。

  5.红色标志:出卖人自留、超规划建设不在预售范围之内以及抵押权人不同意销售处于抵押状态的“不可售”房屋;已办理在建工程预登记、被人民法院进行预查封等依法限制的“不可售”房屋。

  谨慎签订买卖合同书并及时备案。通过全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签订的买卖合同书,为国家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条款,签订时应仔细斟酌。房屋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应及时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备案,防止“一房多售”情况发生,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仔细查看购房发票。按照相关规定,买受人购房后,出卖人在给买受人开具购房发票时,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预售购房发票。买受人应重点查看发票中姓名、房号、房屋建筑面积、交款金额、收款单位是否与出卖人名称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有关人士提醒市民,一旦发现存在违规销售现象的楼盘,可拨打举报电话84640044。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