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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平板车撞伤铁路桥
2007-04-11 11:54:3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高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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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1日电 哈尔滨市铁路枢纽工程王岗至万乐联络线的薛卜屯中桥原设计高度为4.6米,建成后却只有4.26米。一辆运挖掘机的平板车通过桥下时,将桥撞伤。承建该桥的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肇事车主王某和司机徐某索赔40万元,王、徐二人认为桥高“缩水”才导致发生撞桥事故而不予赔偿。日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王、徐二人赔偿中铁三局6千余元。

  2006年6月4日清晨,徐某受王某雇用,驾驶着载有挖掘机的黑A54896号平板车前往宾县施工,平板车装载挖掘机后高4.3米。当该车从薛卜屯中桥通过时,挖掘机将桥梁撞伤,挖掘机严重受损。中铁三局以桥梁自身及桥上线路、设施受损为由,要求王某、徐某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王、徐二人认为桥梁只是外表部分水泥脱落,且这座桥原设计高度为4.6米,建成后桥高“缩水”,只有4.26米,桥上还没有限高标志,才造成了这起撞桥事故。为此,二人与中铁三局因桥损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驾驶高度4米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桥下通过时没有减速慢行,导致撞桥事故发生,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薛卜屯中桥原设计净高4.6米,建成后只有4.26米,且未悬挂限高警示标志,中铁三局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院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结构评价及处理咨询事务所对撞损桥梁鉴定后认定,薛卜屯中桥桥梁的损伤不影响桥梁的整体承载力性能和正常使用,评估维修费用为8365.2元。

  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铁三局要求的40万元经济损失费赔偿,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与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支付给中铁三局赔偿款6692.16元。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