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1日电 10日,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该《条例(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煤气罐等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处以最高2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悉,我省部分企业设备老化问题比较严重,特种设备整体安全水平偏低。相关法规的出台迫在眉睫。针对实践中气瓶充装过程中气瓶充装单位存在的违法充装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其充装的气瓶及其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充装没有本单位永久标志的气瓶,但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除外;(二)充装违法制造、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三)超量充装或者错装气瓶。”针对任何主体都可能存在的违法充装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由罐车向气瓶充装、由气瓶向气瓶充装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条例(草案)》还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从使用登记、合法安装、改造和维修、持证作业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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