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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亟待地方立法保障
2007-04-12 11:09:4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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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2日电 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对于这些特种设备,人们并不陌生。而其潜在的巨大危险,却还没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事实上,特种设备事故,已成了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杀手”之一。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2006年9月10日,牡丹江市粮油贸易综合楼工程施工中,由于驾驶员无证驾驶简易的重大物料升降机,加上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致使吊笼坠落,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81万元。

  2006年8月14日,大庆炼化公司炼油二厂ARGG装置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济损失重大。

  今年初,伊春市乌伊岭区一林业职工,将废旧的盛水容器改装成生产木耳的“压力”容器。这一“压力”容器爆炸,孩子重伤。

  据省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处处长杨晓一介绍,近几年来,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仅2006年全省共发生10起、死亡11人、受伤6人,与2005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加。

  监督管理难度很大

  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黑龙江省除气瓶、管道外共有特种设备约13万台(套)。与每个地区都有不同地域特色一样,黑龙江省的特种设备具有很强的地方特点。

  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高级工程师易文慧介绍,黑龙江省冬季采暖期长,采暖锅炉相对较多,使用周期也长,而且还是间断运行,发生事故的概率比其他地方要高;冰雪旅游产业的发展,使得索道的安全运行显得尤为重要。黑龙江省是老工业基地,设备陈旧老化问题比较严重,加上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特种设备整体安全水平偏低。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由于黑龙江省小规模个体私营企业较多,如一些豆腐坊、小的洗浴中心,一些业主为了省钱,经常购买淘汰的设备,有的还非法自制设备,加上操作人员基本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安全隐患重重。

  黑龙江省地域广阔,特种设备量大而且分散,为安全监督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立法监管特种设备

  2003年6月,国家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省内实际,省政府认为该条例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日前,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提交了《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并请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明晰了特种设备概念和调整范围、细化了国务院条例及有关许可事项、增加了对特种设备销售环节的管理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其充装的气瓶及其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并不得超量充装。

  针对一些单位为了节省费用,聘请无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导致安全性能不合格,并且无法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改正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限制。

  对于常压热水锅炉改造成承压锅炉使用的现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从事故统计情况看,80%以上的事故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有关,《条例(草案)》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需重新检验检测。不得销售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