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3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某科学技术研究所职工苑某向哈尔滨市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为自己洗清不应承担的5万元债务的判决。检察机关经审理后提出抗诉,法院最终作出改判。
几年前,苑某与王某商量到七台河市请于某帮忙发焦炭。王某出资5万元交给苑某,苑出具收条上写着“收到大铁运费5万元整,每月给王某利润2000元(每吨10元),合作期间提取10%的利润提成”。苑某又筹措了2万元,同王某一起将7万元交给于某,委托于某办理铁路车皮手续、发运焦炭。后来,于某却没了踪影。
2003年5月,王某以苑某欠其5万元和相应的损失3000元为由,将苑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苑某返还原告本金5万元及利息。经审查,南岗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将此案发回原法院重审。法院经再审认为,王某提出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本院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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