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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民住院每年最高可获补偿1.5万元
2007-04-14 05:42:3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高晶霞 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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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4日电 哈尔滨市昨天召开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工作会议,出台《哈尔滨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确定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平房等5个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启动。至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覆盖哈尔滨市8区10县(市),哈尔滨市农民只要每人每年交纳10元钱,即可在生病就医时获得一定额度的补偿,每年最高可获补偿1.5万元。副市长张显友出席会议并讲话。

  财政补助农民每人每年40元

  据介绍,此前哈尔滨市已先后启动了10县(市)和呼兰、阿城、松北等3个区的新农合工作,此次新农合工作将在南岗等5区30万农业人口中展开。该项工作启动后,新农合将覆盖全市所有农业人口。按黑龙江省相关要求,哈尔滨市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用账户,统一管理5个区新农合基金。

  据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缴纳10元,各级财政为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统筹,农民缴费以户为单位用于建立家庭账户。今年市辖区参合农民基金个人缴纳部分收缴时间截至5月10日。

  就医补偿费先由医疗机构垫付

  据了解,为使参合农民更快获得就医补偿,管理办法要求参合农民在乡镇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乡镇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先行给予垫付;参合农民在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就诊者持《哈尔滨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到其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现场报销。

  需转院治疗的参合患者,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签出转诊证明后方可转到区以上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参合患者自己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合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医药费用发票和《哈尔滨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

  由乡镇合管办的代办人员初审后再到市合管办,按照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住院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

  管理办法规定,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补偿上限为家庭账户所存金额,超出限额后家庭成员其他人不再享受门诊药费补偿待遇。家庭账户资金年内没有使用或结余的,可累计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对参合农民因重症住院的,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为6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4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3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25%。

  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年人,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药费用总额不超过1.5万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承担,超出起付线后的医药费用从基金中按比例补偿。

  新闻链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产院、区结核病防治所;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及省、市公立医院。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