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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哈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 困难户动迁最低补7万
2007-04-15 17:47:41 来源:东北网  作者: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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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5日电(记者 顾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5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新拆迁办法是以“和谐”为主题,本着为百姓谋利益的角度出发,从而真正意义地达到“居者有其屋”。

  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

  新拆近办法在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方面较过去有了明显的优惠。新拆迁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为7万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的,由拆迁人按7万元给予补偿。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的补偿

  新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落实

  针对产权调换落实较难的实际情况,新拆迁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在拆迁方案中落实产权调换房屋,要求拆迁人在拆迁方案中,明确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源、确保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能够将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等内容,进行约定。为了保障就地产权调换,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范围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既可以通过评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拆迁当事人对复核、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以通过与拆迁人协商确定所调换房屋价格,将“回购房”纳入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中,解决“回购房”不受法律保护问题。

  对未搬迁的被拆迁房屋的保护

  目前,部分拆迁人为加快拆迁进程,擅自对未搬迁的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甚至予以损坏、拆除,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新拆迁办法规定,拆迁人应法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损坏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等,否则,由拆迁人及时组织恢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临迁补助费和损失补助

  新拆迁办法规定,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并对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助。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