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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承担全责不妥
2007-05-09 10:26:0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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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9日电 据省内媒体报道,哈尔滨市张女士近日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为车辆颠簸导致胸椎骨折。公交车队对此事的处理办法是,车队无法承担责任,伤者的损失只能由司机赔偿。

  由于驾驶操作等方面的不当导致乘客受伤,司机确实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带着水果和2000元钱赶到医院看望伤者,并表示歉意———这对收入不高的公交司机来说,已经算尽了很大努力。但笔者认为如果把全部赔偿的责任都推给司机,不仅有失公允,而且不够人道。

  顾客乘坐公交车是一种消费行为,乘车期间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在这起事故中,不管乘客是否受伤,他所面对的主体都应当是公交公司,而不是公司中的某一个员工(如司机);至于司机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那是公交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公交公司是企业,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就要承担风险,这个风险就包括乘客的安全。如果承担公交车运营风险的不是公司而是司机本人,那么司机承担的风险应当与自己所挣的工资相符,超过了这个限度,作为一个打工者就面临着吃不上饭的境地,也就是说超过了再生产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司机可能会一走了之。

  进一步分析,给乘客造成伤害的,一是车辆,二是道路。乘客面对的是公交车辆,而公交公司面对的是道路的建设维护单位,如果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道路问题,公交公司也可以向道路的建设维护者主张权利。不管怎么说,把责任完全推给司机的做法不可取。

  王俊平 作

责任编辑:鲁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