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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新《失业保险办法》16日起施行
2007-05-15 15:25:1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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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5日电 记者从哈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新的《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于15日开始实施。新《办法》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对失业人员接受免费职业培训出台了强制措施。

  新《办法》覆盖 灵活就业人员

  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刘英函处长介绍,与原《失业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部劳动者。新《办法》将失业人员定义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强调了失业人员必须有就业愿望,突出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将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更加明确的区分开。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

  据刘英函讲,原《失业保险办法》中,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自己不承担1%的失业保险费,仅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2%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仅由劳动部门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给农民工本人。

  新《办法》中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原《办法》中个人不承担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常年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和季节性务工的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的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失业保险待遇 标准提高

  根据新《办法》,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原则,根据本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由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与原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失业保险待遇相比,新《办法》的失业保险待遇更高,也更加灵活。为照顾年龄偏大失业人员,新《办法》还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必须 接受再就业培训

  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如果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失业后6个月内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免费职业培训,或者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将被视为没有就业意愿,劳动保障部门将停止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据刘英函介绍,强制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除了突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外,还可以防止少数人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隐性就业,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到最需要它的人手中。

  新《办法》还第一次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情况下,按当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15%的比例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实际发生额度,报市财政部门复审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