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房商用不给注册
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规定,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同时,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在住宅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必遵照此新规定。另外,企业可以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用途变更,将现有的“住宅”变更为“商用”,就可予以办理发照。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以办理登记注册。
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2007年的立法规划。据了解,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终出台时,将会去掉征集意见稿中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
据介绍,正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所以将删除“民宅商用”这条,主要是为了避免和《物权法》相冲突,因为《物权法》的第六章第71条规定:业主对购买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海叫停民宅改商用
2004年底,上海市紧急叫停“住宅改商用”,出台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此规定赋予了业主、物业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住改非”进行起诉、制止和处理的权利。具体为:业主或使用人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擅自“住改非”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擅自“住改非”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目前《物权法》已获通过,但上海市关于禁止住宅改商用的规定没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