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1日电(记者杜筱) 黑龙江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后的1个月内应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签订“避免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依法处理。
记者21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自2001年以来,黑龙江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持续在108.3~108.9之间,已经超出103~107正常范围的上限值。如果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不加以重视,势必造成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导致部分年龄组,乃至整个人口的性别比失衡,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管理制度》,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和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尽快建立相关制度与登记,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对已经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单位,进行备案、签署责任书、相关医务人员签署承诺书等;二是要建立并执行使用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登记、警示、违法行为举报等各项制度。
“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后的1个月内应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签订“避免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使用B超等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对孕妇进行检查时,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家属暗示胎儿性别,任何人不得要求B超等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设备的诊断医生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建立对孕妇进行B超等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设备检查专项登记;凡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先查验手术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填写“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术后记录胎儿性别。拒绝做妊娠妇女为选择性别要求终止的妊娠手术。
“管理制度”还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对检举揭发的有关情况应及时调查;如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依法处理。对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将其转诊到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