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4日电 日前,记者接到五常市杜家镇永联村农机作业合作社的来信,信中说他们“准备购买收割机”的一笔钱,被五常市检察院认定为“赃款”被没收。
信中说:“2004年,省农机局向我社投入100万元农机设备,其中有插秧机15台。经两年实践,证实插秧机利用率较低,有7台插秧机闲置两年。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卖出7台插秧机,再购买当地急需的收割机。讨论决定后并向五常市农机局领导请示,经同意后于2006年将7台插秧机卖出,共计91000元。同时将此款单存单放,准备用于购买适应的农机具。”
信中介绍,“2007年3月20日,五常市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到我社调查,认为变卖插秧机款为赃款,应当扣押没收。2007年3月26日,我社派人将此款送交五常市检察院财务科,检察院出具了罚没款收据和扣押物品清单。”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人士。
五常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村级组织没有处分国家资产的权力,农机款即使暂时没动,也有被贪污挪用的风险,因此从保证国家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决定扣押并上缴财政。如果农民需要这笔钱,通过其他方法还可以继续使用。”
市农委法规处负责人说:“五常市检察院以‘违纪变卖国有资产非法所得’为由,将此款罚没值得商榷。首先就是如何认定违纪问题,社员‘经讨论决定并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将闲置农机具卖掉,准备购买合适的农机具,没有什么‘违纪’之处。如果社员不服检察院处理,可以到市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
省城一位律师说,检察院如此办案有三点不妥:一是不能凭推断进行执法,这笔钱在被“挪用前”仍然是“农机专款”,不能扣押;二是此款并非犯罪所得,不能采取罚没手段,因为依法罚没款不能返还;三是永联农机作业合作社的做法符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