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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拟上调 价格调整听证会于13日举行
2007-06-12 14:38:0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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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2日电 日前,关乎百姓利益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计划进行调整,相关听证会将于13日举行。11日,记者就拟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理由和依据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哈尔滨供排水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振。

  问:目前哈市的污水治理都完成哪些建设项目?

  答:近年来,哈市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尤其是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相继实施了文昌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太平污水处理厂以及文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等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工程建设。与展示城市形象关系最密切的沿江地带,实施了沿江污水截流等工程。

  哈市市委、市政府已经把解决城市污水列为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的重点,投入巨额资金,消除污水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到后年,文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完工投入运行后,哈尔滨污水处理率将达到60%以上。

  问:这次污水价格调整,有何必要?

  答:这次拟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有利于松花江污染治理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不仅能够确保城市污水处理正常运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减少对松花江的污染,而且通过价格这一杠杆作用,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松花江污染治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问:目前,哈市污水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怎么样?

  答:供排水集团负责运营的有两座污水处理厂,一座是文昌污水处理厂。文昌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于2003年8月投产运营,形成每日污水一级处理32.5万立方米、二级处理16万立方米。沿江生活污水截流工程和太平污水处理厂工程主要是建设13.84公里的截流管渠,改造6座沿江排水泵站,新建两座排水提升泵站和新建一座设计规模为32.5万立方米/日二级处理的太平污水处理厂。截流工程于2005年8月通水运行。太平污水处理厂日处理32.5万立方米。

  2006年6月,文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开工建设,利用文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级处理出水,建设16.5万立方米/日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建成后文昌污水处理厂将形成完整的32.5万立方米/日的污水二级处理能力。工程被列入国家发改委2004年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工程。到目前,文昌三期工程累计完成土建形象进度95%以上。预计今年年底达到主体设备的采购安装,到2008年工程投入运行。

  目前,为避免沿江及部分内河泵站出现污水倒灌及内涝现象,哈尔滨沿江(内河)排水泵站改造工程于今年4月开工建设,现进入闸门安装紧张施工阶段。泵站改造工程建设对于提高我市沿江(内河)排水泵站运行的安全性,增强城市防洪度汛能力,减少内涝,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一期工程七个通江闸门安装工程的施工接近尾声,形象进度已经达到85%,工程预计到本月中旬完成。

  这些工程建成后,哈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对于改善松花江水体环境,加快哈尔滨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哈市现有排水管渠987公里,22座排水泵站,排水管道服务面积145.57平方公里。哈市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特点主要是起步晚、起点低、建设资金短缺,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

  城市污水、排水建设项目的投产运行提高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污水排放指标达标。然而,污水处理费成本增加,运行亏损经营,制约了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发展。随着城市发展,沿江污水截流工程、太平污水处理厂工程等相继投产运行,污水处理量增多、各项生产费用不断上涨和工程贷款利息增加,污水处理高成本运行,致使运行亏损。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城市环境建设和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都是一种制约。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利于污水处理行业转变经营机制,促进招商引资,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

  问:哈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及省、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城市综合治理及环境保护工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定。相关的依据有:

  1、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污水处理费标准,应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

  2、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一级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70%。并要求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对收取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

  3、国务院国函[2006]77号《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规定:“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到2006年,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目前,哈市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难以满足污水治理设施的需要,已处于负债运营的状态。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效能,需要及时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问:目前哈市实行什么样的收费标准?

  答:根据省物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凡在哈尔滨市城市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江河水源用于生产、生活,并产生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如下价格执行:特困居民污水处理费0.25元/吨,居民污水费0.50元/吨,正常公企污水处理费0.90元/吨,超标排放污水的公企用户污水处理费1.00元/吨。

  哈尔滨市用户分为自来水用户和自备井用户,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收缴由供水公司代收,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理费由排水公司收缴。

  城市污水、排水设施的使用是城市发展、市民生活等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污水、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建设步伐,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标准已经迫在眉睫。据悉,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将结合哈市实际经济状况,考虑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来进行,调整幅度将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本”水平。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