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4日电 13日,哈市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听证会举行。哈市居民代表、企业代表、律师、教师、专家学者等32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代表们对这次价格调整都表示同意,但普遍对价格调整幅度过高不满意。
据哈市供排水集团发言人介绍,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的“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其他省会城市的做法,考虑到原材料价格上涨、不可预见等因素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对调整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提出的方案为: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到0.90元/立方米,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90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居民“排污费”涨幅高达80%
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到0.9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达80%,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价幅度为33%。对此,大多数听证代表都认为调价幅度过高,尤其对于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幅度高于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表示了异议。
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锋对哈市物价局成本监审大队的监审成本产生了异议,认为污水处理测算成本中的折旧费、财务费用等过高,还应有降价空间。按照太平污水处理厂采用的BOT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成本在0.59元/立方米,而目前哈市供排水集团测算的污水处理成本为1.41元/立方米,国家规定地级以上城市综合污水处理费的标准为不低于0.80元/立方米,此次哈市物价局通过哈市供排水集团提供的材料进行测算后的成本为0.86元/立方米,无论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还是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成本,0.90元/立方米的价格都有些偏高。哈市各区居民代表虽然同意调整污水处理费,但对调价幅度也都表示过高。
建议实施阶梯式收费
谁污染谁治理谁交费,进行分档收费,对重污染企业收费标准应提高,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污水处理费也应该有所差异。黑龙江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杜乃林认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无论对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市民都是比较公平的,如果仅仅按照居民、非居民两大类区分,还不够细致,比如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业企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的污水处理成本本身就存在差异,工业企业的污染程度高就应该多收费。在广东省污水处理收费就分出了很多个档次,实行阶梯式水价,无论对污水处理厂还是各交费单位都是比较公平的。
此外,这次价格调整不应把涨价成本都转嫁到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身上,供水管网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也应给予补贴。而且物价部门的监审测算成本还不够完善,各项费用的收取是如何得出的应该向广大消费者公示。哈市政协城乡建设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傅庭起表示,居民污水处理费调价80%的幅度很不合理,这种调价比例不够细,应该加大重污染企业收费力度,在污水处理费成本核算上政府也应该投入,应体现出行业差异和特殊人群的不同收费标准,水价至少应该分为五类,在监审成本测算上还应考虑在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的费用,加强污水处理厂自身的企业管理,在污水处理费用的使用上要公开透明。
调价时机不合时宜
哈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于志平表示,由于污水处理成本提高大幅调整污水处理费是可以理解的,但要谨慎对待此次调价,由于关系到千家万户,在调价时机上还有待成熟。近期,肉、蛋、粮油等农副食品价格飞涨,如果在这个时期水价也跟风上调不太合时宜,不建议污水处理费调整在此次涨价大潮中推波助澜,应该等物价水平回落平稳之后再考虑调整。
哈工大市政环境学院教授李伟光认为,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哈市居民的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参考其他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时也要全面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属于公益事业,居民污水处理费的涨幅不应高于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涨幅。
费用的具体使用应公示
听证代表南岗区居民盛伟玲认为,此次价格调整后应建立污水处理费监督检查机构,费用的具体使用要公示。既然收取费用取之于民,就要用之于民。东北农业大学杜洪书表示,除了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的企业还要缴纳排污超标费,这些费用是否也能用到污水处理厂中。调价后,哈市供排水集团还应该提高服务质量,尽量解决很多区域排水不畅的问题。
哈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赵凤清表示,由于低保户生活困难,尽管哈市供排水集团在新水价方案中按照国家政策,对享受低保政策照顾的弱势群体拟按现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处于低保户边缘的特困职工还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在哈市这部分弱势群体有6885户,占全市市民的0.7%左右,这部分居民也应该和低保户享受同等待遇,希望政府和哈市供排水集团能够承担这部分居民的污水处理费。
哈市经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副处长苗德秀也表示,此次调整幅度不能过大。建议污水处理企业加强污水处理技术的开发,加强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回用和中水的开发利用。
哈市物价部门将综合广大听证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然后报省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