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3日电 2003年至2004年度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2.67亿元,9539万元用在了补充环保部门经费支出上,280万元由于环保部门经费不足而被挤占挪用,实际可用排污费仅剩1.15亿元,这是记者从黑龙江省审计厅昨天召开的关于全省13个地市2003年至2004年度排污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针对本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省审计厅新闻发言人指出,排污费征收率低、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比例低是目前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了解,2003年至2004年度全省应征收排污费3.91亿元,实际征收2.67亿元,征收率不到70%,而在实际征收上来的排污费中,除5400万元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外,9539万元用在了补充环保部门经费支出上,280万元由于环保部门经费不足而被挤占挪用,实际可用排污费仅剩1.15亿元,还不足征收上来排污费的一半。同时,在地方排污费征缴和使用中还存在审核工作不到位、征缴工作透明度不高、收费台账设立不健全、排污费征缴机制不合理、环保贷款回收不及时等问题。
据介绍,如果剔除大庆市排污费资金结存的5178万元,黑龙江省其余12个市地两年来实际可用的排污费资金只有6347万元,仅占实际征收上来排污费的24%,应征数量的16%。有的市甚至两年没用排污费安排任何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有的虽然安排了投入也是微乎其微。
省审计厅负责人指出,出现问题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的环保部门工作不到位。部分地区对未缴、欠缴排污费的单位既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也没有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追缴。同时,一些环保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工作越位、工作缺位和不作为的问题同时存在。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政府违规操作,行政干预严重。一些企业利用政府违规出台的招商引资、企业合并重组等优惠政策偷逃交纳排污费,造成排污费不能应尽其收。三是环保部门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和满足工作需要,以致对排污者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性、定量核定和申报审核这一确定排污缴费数额的关键环节流于形式。同时,排污者对新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缺乏必要掌握,依法主动申报排污情况和交纳排污费的意识淡薄。
另悉,省环保局已下发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通知》,责令存在问题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坚决纠正,促进审计建议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