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0日电 灾害性天气行将发生时,气象部门必须立即向公众发布。19日,由省气象局起草的《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该《条例(草案)》关于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作了四种主要规定:一是规定城市和农村人口密集区、经济开发区、农村中小学、旅游名胜区、交通枢纽和灾害易发地区,应当建设电子显示屏、语言传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防止预警信号因缺乏必要的传播设施而发不出去。二是规定各级气象台(站)在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大风、冰雹、沙尘暴、雷电、大雾等灾害性天气行将发生时,必须立即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三是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四是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传播有关信息的义务做出了规定,以便将灾害性天气信息迅速传播到全社会。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