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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7-06-30 05:44:2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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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30日电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会被罚款,对超速10%以下的驾驶人只进行警告,不进行罚款。

  近年来,我省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不够稳定,乱与堵的情况并未根本消除;机动车抢行冒进和商摊占道等情况较多,大城市交通高峰时段堵车情况时常反复;仍有无牌证、走私和报废等无路权车辆上路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违规问题也给交通安全秩序带来很大影响。因此,我省出台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9章,127条。

  《条例》在衡量罚款标准的设立时,坚持处罚和教育并重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款。如车辆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时,对驾驶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条例》细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5%至10%的赔偿责任,以此来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思想认识,保障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行人的权益。

  《条例》对肇事逃逸、醉酒驾车、驾驶报废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均规定按照最高处罚标准处罚。此外,为保障盲人等特殊群体权益,《条例》还作出了必须按规定建设盲道,任何人不得占用等规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公民2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书面答复。”

  针对交通违章扣车时间较长、停车费用较高的现实情况,《条例》作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拽的违法车辆,应当在驾驶人提供有效证件或者合法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之时起当日内处理完毕”的规定。

 

责任编辑:李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