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5日电(衣晓峰 记者杜筱)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检验检疫合格证及购货凭证并保存一个月,否则将受处罚。这是记者5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的。
为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餐饮业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管理办法,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检验检疫合格证及购货凭证,应索证的食品种类主要有:粮食,酒,肉、蛋、禽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冷饮果汁,调味品及酱腌菜,罐头及方便食品,食糖、糖果及糕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制品,洗涤剂、消毒剂以及卫生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索证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鲜(冻)畜禽肉时,应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兽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时,应索取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黑龙江省规定,采购人员应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感官鉴别常识。在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应由企业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或企业卫生标准。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
黑龙江省要求,餐饮业必须建立食品及原料库房索证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食品及原料索证、验收、保管等工作,建立食品库房索证验收记录台账。食品检验合格证、发货票等索证票据应贴在食品库房索证验收记录背面,并应保存至该批次食品使用完后一个月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食品卫生法》和《黑龙江省食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