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4日电 一笔房屋买卖,竟然出现两份标的相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却相差悬殊的“阴阳合同”。近日,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判决,判被告吴某按照“阴合同”给付原告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购房尾款410万元及利息。
今年年初,原告哈尔滨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诉称2004年初,公司与吴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将一七层办公楼卖与吴某,总价款为710万元。吴某在支付首期款200万元后,直至2005年初,仍不能按合同规定结清余款。房地产公司找到吴某,双方达成了缓缴协议,规定吴某向房地产公司缴购房款100万元,余下的410万元分三次缴清。但是吴某在付清100万后,便不再付款。房地产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吴某告上了法院。然而,在庭审中,吴某却拿出了另一份房产买卖合同,除约定房价为500万元外,其他条款均一致。而2004年2月5日,双方在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正是500万元的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出现的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不一,显系“阴阳合同”。虽然双方提交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房屋总价款不一致,但吴某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支付200万首付款后,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缓缴协议,且吴某对此事实无异议,所以这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缓缴协议佐证了双方约定购房款数额,故应认定购房款总额为710万元。
法院判决吴某一次性支付房地产公司尚欠购房款410万元及利息,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市民, “阳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实际上是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价格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金。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法院一般都判定其无效,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阴合同”一般可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的购买价格,所以法院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可以成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法院工作人员最后说,本案中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无疑也支出了大量时间、精力等成本。得失之间,其实也很难说得清楚。因此,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断不可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