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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保待遇又提高 装人工器官个人负担比例平均降18%
2007-09-14 10:19:3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翀 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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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4日电 10月1日起,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将大幅度提高。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部分住院治疗项目及材料支付办法调整的通知》,对医保范围内的9项住院治疗项目及材料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平均降低18%左右。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9种住院治疗中使用率较高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原来对全部诊疗费用进行限价,改变为只对人工器官和置入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其他诊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按照原办法,置入人工晶状体的全部治疗费用统筹基金只支付1000元,其余的由个人负担。按照新办法,除人工晶状体可按最高限价800元支付外,其余诊疗费用均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另一个变化是9种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的最高限价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新办法提高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进一步降低了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例如:按照原办法,人工晶状体的最高限价为380元,但实际治疗中参保患者多采用价格昂贵的人工晶状体,有的人工晶状体价格达几千元。按照新办法,人工晶状体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00元。

  据介绍,使用部分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的,其材料费用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个人自付30%,其余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最高支付限价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一次住院医疗过程中,安装心脏冠状动脉支架两套以上的,从第二套起,每套个人自付比例为最高限价的50%,其余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最多不超过三套。人工器官及体内置入材料的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按实际价格计算,超过最高限价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的肿瘤患者进行住院放疗,按照常规住院管理,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进行肾脏移植的,统筹基金限价支付诊疗费为6万元,肾源自费。

  心脏激光打孔、血管移植、骨髓移植、角膜移植等,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支付部分费用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的人工器官审批表》及病情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