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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可按合同制职工参保
2007-09-18 18:25:18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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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8日电(记者印蕾)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部门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根据该《意见》,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目前,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针对上述情况,《意见》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一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