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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保险新规:转制单位参保人员自缴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2007-09-18 18:37:1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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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8日电(记者印蕾)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部门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根据该《意见》,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保人员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意见》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加发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此外,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意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消、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账结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统账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当期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消、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