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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破产应优先清偿欠缴养老保险费
2007-09-20 10:14:5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林乐君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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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0日电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国有企业破产时,财产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据了解,由于破产国有企业在破产之前普遍经营困难,经常出现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导致企业破产后养老保险费难于追缴,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压力。该《通知》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清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赵志刚处长介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当地政府承担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偿还计划,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欠费部分应当优先偿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才能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

  《通知》明确,因生产经营等原因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也要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要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