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7日电 市民刘女士26日向记者反映这样一件事:她在位于和平路的远大二期给父母购买了商品房,由于哈尔滨市天气转冷,老人决定到南方过冬,明年春天再回哈尔滨市,因此她去办理停热手续。谁知,负责供热的超然物业供热公司却无理要求她在停热申请中写上“停热后再开栓时管道清理等责任自负”字样,她不肯写,供热公司就拒绝接受她的停热申请。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9月20日是按要求提出停热并签订协议的最后一天。
据刘女士讲,20日她来到超然物业供热公司,先后找到叶桂芝主任和杨举田经理,提出递交停热申请和签订停热协议。可叶、杨二人坚持让她在申请中写明停热后管道的维护、保养、清理都由刘女士自家负责的保证,才肯接受停热申请。
昨天上午,记者随刘女士来到超然物业供热公司二楼杨经理办公室,杨不在。刘女士在窗口看到杨在楼下,便大声喊:“杨经理,我在你办公室等你。”可杨回头看了一下,连声都没吱。记者随刘女士跑到楼下,可已找不见杨。一位工人模样的人说:“杨经理出去办事了。”
记者又随刘女士回到楼上,找到叶桂芝主任反映情况,叶让打杨的手机,可电话拨通后却一直无人接听。在一旁的叶解释说:“可能是在地下没信号。”
找不到杨经理,记者于是采访叶主任———
记者:“为什么不接受刘女士的停热申请?”
叶主任:“因为她不同意我们在申请中写明重新开栓后管道清理等责任自负的要求。停止供热后如明年重新供热,管道会出现淤泥、沙子、不热等现象,我们不负责清理,必须由居民个人清理干净达到热度后,我们才负责以后的维护和保养。”
记者:“这是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还是你们自己规定的?”
叶主任:“没有文件规定,这是我们自己定的。”
刘女士和她的家人对叶主任的答复十分不解。刘女士质问:“既然省、市文件明确规定居民有要求停止供热的权利,我们也按照要求交纳了30%的热损失费用,为什么供热公司无理附加‘霸王条款’,为难居民呢?”
记者查阅《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不得拒绝。其费用已计入热费成本,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上对本条的解释有: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和楼内共用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的实施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相应的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给予补偿。
刘女士父母告诉记者,他们如果办理停热,只交1000多元的“热损费”就行了,可超然物业供热公司无理阻挠不给办停热,他们就得交4000多元的热费,相当老两口半年的工资。“霸王条款”,可把他们难为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