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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
2007-09-30 09:35:3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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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30日电 为确保哈市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29日,哈市政府下发了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哈市供热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落实供热区域责任,除呼兰、阿城2区暂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之外,哈市市区每个锅炉房(换热站)要做到有人包、有人管。

  供热质量:早六晚九18℃以上

  在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

  供热服务:24小时报修

  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和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各区供热办要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协调解决辖区内的上访投诉问题。供热企业是供热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会供热单位要设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供热秩序:签供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行为。

  供热费用:持特困证职工单位全担

  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正1994)2号)执行。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在规定的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内,以下各类人员的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1)居住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2)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单位承担90%热费;(3)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停止用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供热收费:居民委可协助收缴

  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为职工报销垫付热费。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

  收费保障:继续实行“五不准”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凡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