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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热须交20%热损费 冷山、一楼等居民住房不得停热
2007-10-08 09:16:1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东北网10月8日电 10月1日,哈市出台了《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热能损耗补偿费统一为20%。7日,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对部分已交纳2007年至2008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的用户,将根据新标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
据介绍,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后,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多年来,哈市供热企业的停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参差不齐,最低的收取总热价30%,最高的则收到50%。今年10月1日哈市出台《标准》规定:供热期要求停热的用户,须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刚入住没有经过一个供热期的新房、冷山、一楼和顶层等居民住房不得停止供热。
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供热期即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标准》试行期为一年,下一个供热期重新审核制定热能损耗补偿标准。对部分用户已收缴2007年至2008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将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此外,对于在供暖期开始前已经办理了停热和交纳了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居民,除了可以要求热费收缴单位退回多收部分热费之外,还可将多收部分冲抵到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中。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