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8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建委出台了《哈尔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规定凡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类事故,应在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瞒报、谎报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制度》要求,凡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四级”以上的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各类事故;在建工程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逐级通报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等内容。《制度》要求,“三级”以上各类事故通报时间上限为半个月。
此外,《制度》还要求,发生各类事故后,有关单位必须根据事故的性质逐级通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对事故进行通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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