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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供热有标准 停热业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2007-10-12 13:50:3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宝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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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2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出台了《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将热能损耗补偿费统一为20%,标准提出,要求停热的用户必须具备分户供热条件,不能危害其他公用设施,不得影响他人供热。对部分已交纳2007年至2008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的用户,将根据新标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

  据哈尔滨市供热部门介绍,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后,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多年来,全市供热企业的停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没有标准,各企业收取比例不一,从收取总热价30%到50%都有,供用热双方矛盾突出。今年10月1日哈尔滨市出台的《标准》规定,供热期要求停热的用户,须在开始供热前的30天内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审核通过后,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据哈投供热公司负责人介绍,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要求停热的用户须满足3个条件:用户供热可以独立控制,即完成分户供热的用户;不能影响他人供热;不能危害楼内其他公用设施。所以,刚入住没有经过一个供热期的新房、一楼和顶层等居民住房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试行期为一年。对部分用户已收缴2007年至2008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将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此外,对于在供暖期开始前已经办理了停热和交纳了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居民,除了可以要求热费收缴单位退回多收部分热费之外,还可将多收部分冲抵到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中。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