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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建筑垃圾可罚款5万 黑龙江四部新法规审议通过
2007-10-13 11:07:1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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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3日电 在12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部新法规经审议通过,将分别于2007年12月1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规涉及教育、职工权利、市容环境等诸多百姓关注的领域。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清雪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已列入该《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成为其中较为严厉的处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等方面都成为该新法规涵盖的重要内容。

  其中,在教职工与受教育者上,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以及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受教育者。

  《黑龙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等;集体企业职代会有权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