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8日电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意见》,以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农村敬老院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象,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据规定,明年年底前,哈尔滨市将以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为重点,新建农村敬老服务中心20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30所。2009年至2010年,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20所(其中每个县市1至2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30所。《意见》对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作出详细规定。
五保对象承包田不得被侵占和处置
《意见》规定,要严格执行生活费标准。在国家和省上级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区、县(市)政府要采取措施给予垫付,确保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确保五保对象生活不受影响;地方财政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保证五保对象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保留敬老院的管理费,乡镇确实无力支付的,应由区、县(市)政府给予保障,严禁挤占五保对象生活费。
《意见》提出,要坚持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费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卡按季社会化发放的形式,保证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费及时、安全发放到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五保对象个人拥有的承包田,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处置。同时要保证给予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10至20元零用钱。
五保对象全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意见》提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07年起,由各级政府资助五保对象全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仍有困难的实行二次救助。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五保对象个人承担医疗费所需资金部分。
五保对象生活水平应达村民平均水平
《意见》明确,“十一五”期间,全市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40所、床位9000张,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60所、床位3000张,总床位数达到12000张,净增3500张床位。“十二五”前期,再整合建设农村敬老服务中心20所、床位4000张,农村敬老服务中心总床位达到1.3万张。
《意见》规定,2007年,在落实国家和省规定五保对象生活标准的基础上,市和区、县(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供养补助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使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600元、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800元;2008年至2010年,市和区、县(市)政府适当增加补助,加上个人承包田、院办副食基地等收入,使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