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4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了黑龙江省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三个试点城市参保的具体政策。试点城镇居民家庭参加医疗保险,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试点城市参保的一般居民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秦玉德介绍,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决定今年在79个城市启动试点,黑龙江省的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成为首批试点城市。这次试点的参保范围是,具有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国家另有制度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
此次试点缴费是以城镇居民家庭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两个标准。3个试点城市根据当地政府的承受能力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可确定不同的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按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集,哈尔滨市为成人每人每年33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参保需持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残疾人和低保户要携带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到所在的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据悉,明年,黑龙江省还将增加3至4个试点城市,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