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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缴270元 哈尔滨市150万非从业人员皆可参保
2007-11-02 08:49:3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王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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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可在社区办理城镇医疗保险

   东北网11月2日电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哈尔滨市城镇非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此办法将惠及近150万哈尔滨市城镇居民。

  参保人群:

  

  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含呼兰、阿城)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据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介绍,以前的医疗保险主要涵盖城镇中的从业人员、农转非人员等,而城镇中包括学生、老年人在内的非从业人员没有被完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此次医疗保险几乎涵盖了除大学生以外的所有城镇非从业人员。

  

  缴费标准:

  

  据介绍,此次参保人员的交费标准分为成人居民、学生儿童和困难群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成人居民缴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费30元)。

  对困难群体政府还提高了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5元,政府补助265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80元。

  

  享受待遇:

  

  据了解,参保人员按时交费后,可享受到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能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

  在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在城镇职工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了20%。具体为:成人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二级医疗机构480元;三级医疗机构720元。学生儿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

  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400元。

  成人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时,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统筹基金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其中,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三院、哈医大四院、省医院、省中医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7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转诊医院,参保人员首次就医时到这些医院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转诊后才能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为3.5万元。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除可享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外,对成人居民,统筹基金可再支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学生儿童可再得到不超过2.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成人特殊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儿童特殊疾病除包括成人特殊病范围内的疾病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同时,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因为打架、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违法犯罪行为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致伤病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哈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由于缴费标准不同于城镇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的待遇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哈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如果在定点的医疗保险单位住院,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个人必付部分、医保目录外检查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缴费部分等。一般住院后,个人需要支付全部费用的35%左右。参加此次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项目和城镇职工基本相同,但由于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不同,最后个人自己承担的费用大约为60%。

  就医方法:

  

  参保患者在哈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持《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该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

  参保患者需要在市内医院转诊治疗时,在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填写申请表,经主任医师出具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参保患者持医院出具的申请表及保险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转诊手续,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诊疗结束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患者发生急诊,可就近在哈市内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入院5日内,电话通知或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诊疗结束后,到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报销。

  患有特殊疾病需要诊疗的参保人员,可在特殊门诊定点医院领取审批表,由主任医师填写诊断、治疗经过及治疗意见,参保患者持医院出具的审批表和医保证到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发生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异地就医的,也做了相关规定。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在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填写审批表,由主任医师出具转诊意见,审核后,参保患者持申请表及医保证到哈市医保中心审批,异地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暂由个人垫付,诊疗结束后,到哈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参保患者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等期间发生急诊,可在当地医院就医,入院5日内电话或到哈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发生费用由个人垫付,诊疗结束后,到哈市医保中心报销。

  长期在外地居住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居民,携带居住地《暂住证》或以本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医保证,到哈市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其在异地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就诊、急诊所发生的费用暂由个人垫付,诊疗结束后,到哈市医保中心报销。

  在报销时,需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医疗专用结算票据、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清单(含具体费用项目、数量、单价)和病历复印件,市内转诊或异地转诊提供相关申请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将审核凭证交给办理人,费用结算后,办理人持该凭证和身份证原件到相关部门报销。

  

  参保办法:

  办理保险的居民参保时持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附近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籍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道里区上海街8-7号)。

  今年的办理时间为11月1日到12月20日,参保人员缴纳费用后,可以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以后每年的新参保时间和缴费时间都为9月1日到12月20日。新参保人员自缴费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携带户口原件和医保证等相关证件,于每年3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原参保单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续保。中断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据哈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此项医保最大的好处就是参保时不需要体检,这就降低了参保的门槛,一些目前患有疾病的人员也可以参保。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