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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保实现全覆盖 老人儿童及非从业人员都可参保
2007-11-02 09:44:2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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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日电 记者从哈市劳动部门获悉,从今日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将老人、儿童及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直接受益人群达到150余万人。在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补助的同时,对弱势群体增加了政府补助额度,最高可补助265元。

  儿童、非从业人员都可参保

  按照文件规定,凡是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含呼兰、阿城)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均可参加医疗保险。

  弱势群体补助额度增加

  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家庭缴纳30元。

  同时,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对弱势群体增加了政府补助额度,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只缴纳筹资标准的20%,即65元,其余265元将由政府补助;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家庭只缴纳10元,其余80元由政府补助。

  转诊医院有七家

  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转诊制度。已批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除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三院、哈医大四院、省中医院、省医院和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七家为转诊医院以外,其他均为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同时,为了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的良好就医习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给予了较大的政策支持,不仅减低了住院起付标准,还增加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10%

  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基金将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起付标准上,为减轻城镇居民个人负担,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在城镇职工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了20%。其中,成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24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48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720元;学生儿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另外,按照规定,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对成人居民统筹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过0.5万元,对学生儿童统筹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种情形不予支付医疗费

  参保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违法犯罪致伤病的;(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致伤病的。

  参保城镇居民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二)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冒名顶替就医。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