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3日电 记者2日在各社区采访时发现,不少准备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市民,对一些具体政策不大清楚,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普通市民可就近在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学生、儿童等可由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集体办理。参保居民须在确认参保缴费10个工作日后,携带《缴费通知单》、银行缴费收据到其办理参保缴费的经办地点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在学校和托幼机构领取。
有关人士介绍,居民参保发现基本信息有误的,可持户口原件和医疗保险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原参保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在校学生或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或托幼机构代办员持户口原件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11月3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原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还剩余的医疗保险费。
据介绍,城镇居民参保后,如果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此外,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将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